湖南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平台公司管理,拟下发《关于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现已征求完意见。
平台公司的定义
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经济实体:
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平台公司的分类
1.综合性投资公司
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
2.行业性投资公司
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根据网传的征求意见稿,文件针对上述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一共从四大方面提出了11项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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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平台公司
以下清理工作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压减三分之二的任务,2019年全面达标。
(一)分类处置要求
1.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平台公司
应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除中央政策另有规定外)。
2.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平台公司
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
3.具相关专业资质、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平台公司
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转型为一般经营性企业。
(二)严控平台数量
市级平台公司:3个以内;
县级平台公司:2个以内;
国家级产业园区平台公司:不超过1个;
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纳入所属市州本级、县市区统筹考虑;
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管理区的平台公司:不超过1个;
乡镇一级:一律不得设立平台公司。
同时要求严控平台公司层级:可以设立分公司,暂不设立子公司。
(三)实行平台名录管理
对全省清理整顿后的平台公司实行名录管理,并定期更新公布。
未纳入名录的,不得承担棚改、易地扶贫相关融资,各级政府不得对其项目投资和建设安排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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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并分类处置平台公司债务资产
(一)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1.存量政府性债务
对于纳入2014年清理甄别的存量政府性债务,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处置。
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2.公益性项目债务
对于未纳入政府性债务系统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
(1)对于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
积极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变现资产、土地出让、新增债券等方式依法筹措偿债资金。
(2)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项目
要优先使用项目收益和公司其他收入偿还债务。
地方政府及平台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通过按市场化方式与债权人协商重定利率、展期及债转股、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和偿债压力。确需借新还旧的,要严格对应偿还旧债务。
3.经营性项目债务
对于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的经营性项目债务,到期由平台公司偿还。
(二)妥善剥离公益性资产
1.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注入的公益性资产
依照规定逐步划转收回。
2.对存量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
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逐步收回。
3.对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
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
同时,不得因剥离资产引发平台公司重大财务风险及金融风险。
(三)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和市场影响
鼓励各地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为平台公司整合撤并过程中的存量债务处置依法依规提供支持。
鼓励借助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科学决策,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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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场化转型
(一)厘清政企边界
政府除行使法定的监督管理权外,只能作为平台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平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领导或其他公职人员不得再在平台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内兼任任何职务。
(二)规范举债行为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平台公司为政府(变相)举债;
不得违规干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不得在公开招投标中设置排他性条件,阻止市场化公司进入;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平台公司:
举借债务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并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参与公益性项目投资时,须采用市场化程序进入,并经过财务评价、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
除有行业规定外,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5%,全口径现金流原则上应能覆盖当年应还债务本息。
省债务办将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与平台公司转型改革相结合,依法开好“前门”,保障各地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三)严格政府注资行为
1.鼓励行为
鼓励各地将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资产等优质资产依法配置进入平台公司。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平台公司。
2.禁止行为
不得将学校、医院、城市公园、市政道路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平台公司;
不得用公益性资产为平台公司抵押融资。
不得将储备土地注入平台公司;
不得将尚未启动或完成拆迁补偿的生地,采用定向挂牌方式违规出让给平台公司;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不得授权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四)完善治理结构
加强平台公司的党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决策始终处于监管之下。
鼓励采用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五)推进市场化运作
转型后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也可参与当地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采购项目。
鼓励转型成功后的平台公司走出去,进行跨区域的市场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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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开展风险预警
省债务办定期开展风险评价,评估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偿债能力。
列入红色警告的市县,须逐年降低平台公司负债规模;
列入橙色预警的市县,不得新增平台公司负债规模;
列入黄色提示的市县,应严格控制平台公司负债规模。
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纳入党政绩效考核,与财政转移支付、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挂钩。
(二)实施统计监测
省债务办建立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
银行贷款
资产管理产品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实现对平台公司资产和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动态监控。
(三)强化责任追究
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
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
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
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
3.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她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
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4.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平台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以下为文件全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等)